海宁市人民代表大会(序)

2019年,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。

1979年7月1日,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《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规定,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。

这一年,全国有22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召开人代会,选举产生了本级人大常委会。

它的设立,健全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

它的设立,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

它的设立,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规范化、制度化、法律化的长远发展轨道

它,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弹指一挥间,地方人大常委会走过了40年的光辉历程。

1981年9月,海宁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,标志着海宁县全面恢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。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海宁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。自此,海宁县人民代表大会有了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,海宁的民主法治建设翻开了新的一页。在中共海宁市(县)委的领导下,海宁市(县)人大常委会届届相继、步步提升,以设立为起点,积极探索实践,在实践中发展,在发展中完善,与时俱进,依法履职,积极作为,展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海宁的生动实践。